妊娠与心力衰竭的关系早在1849年已经被人们认识到,1930年才将它完整的描述为一个病种。围产期心肌病是一种以充血性心力衰竭为主要表现的心肌病,但是围产期心肌病与妊娠伴发心力衰竭并不是同一概念。
围产期心肌病的诊断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:
1、心力衰竭发生在产前1个月和产后5个月内。
2、缺乏确定的心力衰竭的原因。
3、在产前1个月之前缺乏心脏病证据。
4、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左室收缩功能损害。在诊断围产期心肌病时,必须排除其他与产期心力衰竭有关的原因,比如感染性、中毒性、代谢性疾病、缺血性和瓣膜性心脏病,以及妊娠晚期并发症,包括妊娠毒血症、羊膜腔动脉或肺动脉栓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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